广东省气象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国函〔2013〕9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规定,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二、转移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乙、丙资质认定;
(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乙、丙资质认定;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认定。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四、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自2013年6月起由中国气象局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自2013年6月起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