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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文章来源:handler    时间:2014-05-22 01-57-00

广东省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类别

项目名称

子 项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防雷装置检测

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事业单位、企业

3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迁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十二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

环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5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重要气象设施

建设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6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事业单位、企业

7

省气象局

行政

许可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第十五条:受理申请的许可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飞行管制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8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

初审

1.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初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中国气象局、国家保密局令第13号)第九条:申请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2.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资料初审

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部门

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9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省管权限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

论证报告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评审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10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

审批

1.其他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审批《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

2.其他部门撤销气象台站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九条第三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

11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防雷产品使用

备案核准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企业

12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中国气象局令25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

13

省气象局

非行政许可

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

核准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八条第三款:为教学和科研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站的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系电话:020-87672487,意见反馈网址:http://www.grmc.gov.cn/,网上办事-我要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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